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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106年11月30日)
第 8 條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

民間機構就受接管營運標的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