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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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事項之圖資蒐集、影像判釋、現地勘查、記錄及分級分類等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