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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 112年10月25日)
第 3 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