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