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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
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
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