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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專任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合格,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且專任於移民業務機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