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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105年03月03日)
第 5 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經許可入國已逾期停留、居留者,得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