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 101年10月19日)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或於收容處所收容時,其按捺指紋,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