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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 98年11月10日)
第 4 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