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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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4 條
廠商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原許可文件及異動資料,以書面分別通知變更前、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