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7 條
第四條或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八條所定許可期限內完成經許可之項目。
二、未符合第八條之一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於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許可期限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許可及完成輸出。
四、未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五、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