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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11 條
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