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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14 條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落實少年保護社區化理念,凝聚社區意識,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及民間團體,籌組志願服務者,統合專業機構、人士及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