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17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經費及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專業講習及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