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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8 條
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應整合保護服務、福利服務、社會救助與其他涉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以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

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有偏差行為之少年提供所需之醫療及心理衛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