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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9 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應協助提供整合資源或進行接案評估,經評估列為輔導個案者,依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出服務計畫;經評估未列為輔導個案,而有其他服務需求者,應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被請求協助機關(構)應積極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