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 111年01月28日)
第 4 條
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