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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1年03月18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以建立、傳輸或查詢跟蹤騷擾電子資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