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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2 條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