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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 112年12月27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