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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定期聯繫被害人,並依相關之規定安排或轉介適當之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機構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