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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安置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提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服務。
二、機關以委託民間團體方式設置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時,覈實支給民間團體安置費用,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半日者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