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其他必要之協助如下:
一、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申請居留、工作許可及補助金。
二、被害人無力支付居留許可規費或返回原籍國(地)機票費用者,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補助之。
三、被害人因特殊情形有臨時住宿需要者,支付臨時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至多補助二日;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每日費用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對於接受安置服務之疑似被害人,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