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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必要之醫療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檢據申請醫療費用及身體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但情況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費用額度上限之限制;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後,並得先行墊付。
二、前款所定醫療項目及費用額度如下:
(一)醫療項目包含掛號費、醫療費用自付額、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及其他必要之醫療費用。
(二)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者,其醫療費用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三千元;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申請醫療費用。
(三)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者,其醫療費用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三、第一款所定身體健康檢查項目及費用額度如下:
(一)身體健康檢查項目包含胸部X光檢查、血清檢查(梅毒、HIV、B型及C型肝炎檢查)、血液常規檢查、糞便常規檢查及尿液常規檢查。但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檢查費用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額度最高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