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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律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先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定有法律扶助項目之機構申請法律協助。
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前款申請後,未獲法律協助者,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覈實支給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之律師費用,每案每審級最高新臺幣三萬元,並以第一審及第二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