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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如需陪同接受詢(訊)問時,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指派人員陪同。
二、前款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為受託之民間團體工作人員者,得檢據申請下列費用:
(一)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出勤費用:
(二)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交通費用: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通譯服務通譯人員交通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