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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9 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

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

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