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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 113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案件發生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三、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