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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8 條
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不符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辦事處之數量超過第二條規定,按其登記書次序,超過部分不予許可。
二、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其有不合第三條規定部分,不予許可。
三、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其有不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部分,不予許可。

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