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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年06月02日)
第 25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應勒令停工或立即停業,並處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