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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年06月02日)
第 33 條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