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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112年02月10日)
第 2 條
為協助受災地區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