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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112年02月10日)
第 5 條
申貸者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時,得由各機關籌編經費,協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不低於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