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10年11月10日)
第 62 條
本章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可燃性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