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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10年11月10日)
第 64 條
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