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10年11月10日)
第 66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