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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10年11月10日)
第 68 條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L1或L4,而達表二所列之距離,並依表二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
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