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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10日)
第 9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備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