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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111年10月05日)
第 9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