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 110年07月07日)
第 11 條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