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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5日)
第 6 條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