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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4 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
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