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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之表彰,並於辦理表彰前三個月公告下列事項。但因特殊情事致無法辦理,且經各級政府首長同意或核定者,得免予辦理:
一、報名及推薦方式。
二、受理報名及推薦期間。
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四、表彰名額及表彰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