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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6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同意或核定後,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