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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7 條
前條審查會應審查報名者或受推薦者是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所定條件及資格,並擇優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金額、數量、規模及使用情形。
二、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及優良事蹟。
三、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金額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