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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