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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14 條
懲戒委員會作成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製作決議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字號與所屬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二、案由。
三、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出席委員姓名。
六、決議之年、月、日。
七、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