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15 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