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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3 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