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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7 條
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法學專家應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